上海银行健全干部谈心谈话制度规定(试行)

【拟稿部门】人力资源部

【审议机构】中共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2014年第14次会议

【审议日期】2014年8月29日

【签发日期】2014年 10月 31日

【发布文号】上银 党发〔2014〕24号

【印发日期】2014年 11月 3日

【生效日期】2014年 11月 1日

【备案批准】

【规章类型】办法类

【规章层级】具体规章

【汇编定位】人力资源-干部管理

【版 本 号】2014010

为切实加强对干部的关心关爱和教育管理,促进全行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思想、工作作风建设,更好地服务我行改革发展,推进“精品银行”战略实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目的意义

开展谈心谈话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措施,是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的重要途径。旨在通过健全谈心谈话机制,提升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规范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深入了解干部思想动态和各单位班子建设情况,启发、引导和教育干部不断深化对我行战略的理解认识,努力使之成为推进工作、交流思想、形成合力的有效管理手段,传递正确导向,为全行经营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总行党委成员及高管人员之间,总行党委成员及高管人员与总行部门、区域管理总部、分行班子成员和上海地区区级支行主要负责人之间的谈心谈话。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总行党委成员及高管人员应带头践行我行核心价值观,紧密围绕中心工作,与干部加强沟通,既谈工作、又谈思想,深入开展思想交流。开展谈心谈话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广泛原则,紧密联系我行实际,鼓励全行各级领导与干部员工广泛开展谈心谈话。

(二)坚持党性原则,做到坚持真理,以理服人,敢于、善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三)坚持求实原则,做到开诚布公,实话实说,追求实效,力求指导帮助干部解决实际问题。

(四)坚持真诚原则,做到坦诚相见,双向沟通,平等交流,真心实意听取干部的反映和意见。

(五)坚持团结原则,做到统一思想,增进共识,增强团结,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交流。

第四条 谈心谈话频率

总行党委成员及高管人员与干部开展谈心谈话应至少达到如下频率:

(一)总行党委书记:与总行党委成员及高管人员,总行各部门、各分行、各区域管理总部主要负责人,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班子成员,每年谈心谈话不少于一次;与引进或职务变动的相关干部,在职务调整前进行谈心谈话。

(二)总行党委其他成员及高管人员:与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班子成员,上海地区联系单位所辖区级支行主要负责人,每年谈心谈话不少于一次;与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引进或职务变动的相关干部,在职务调整前进行谈心谈话。

第五条 谈心谈话方式

谈心谈话包括总行党委成员及高管人员主动约谈和干部约见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根据工作需要,总行党委书记的谈心谈话可委托分管或协管领导进行。

第六条 谈心谈话时机

谈心谈话可结合民主生活会、职务调整、考核反馈、干部奖惩等工作安排,适时进行。有下列情况的,须及时与干部谈心谈话:

(一)重大改革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等出台前、实施后,需听取意见建议、传递改革意图、说明政策导向时;

(二)干部职务升降、岗位变动或到龄退休时;

(三)年度考核结束后,向考核对象反馈考核结果时;

(四)针对干部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情况,需进行思想教育和引导时;

(五)干部向组织汇报思想或反映情况,主动约谈时;

(六)干部在工作中遇到挫折、生活中遇到困难时;

(七)其他需要谈心谈话的情形。

干部违纪违规,进行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职务调整前谈话

干部职务调整前谈话,包括干部引进、提拔或平调前的任前谈话,干部降职、免职前谈话,以及干部到龄退休前谈话。

(一)对于引进、提拔或平调的干部,应结合岗位职责和本人实际情况,提出履职要求和希望,指导工作方法,指出不足之处,帮助谈话对象更好地适应新岗位要求。

(二)对于降职、免职的干部,应适当说明原因,客观公正地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引导谈话对象正确认识和对待职务调整,在今后工作中努力改进提高。

(三)对于即将离岗退休的干部,应注意听取本人意见,了解关心思想动态和需要组织帮助解决的问题。

第八条 任前谈话内容

任前谈话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提出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执行总行党委的决策决定,推进实施“精品银行”发展战略,带头践行“精诚至上、信义立行”核心价值观的有关要求;

(二)提出结合本单位、本岗位实际,围绕重点工作,完善工作思路,推进工作举措,完成工作任务的要求;

(三)提出加强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推动建设良好企业文化的有关要求;

(四)提出坚持廉洁从政,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有关要求;

(五)结合考察意见,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六)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建议;

(七)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第九条 谈心谈话要求

开展谈心谈话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谈心谈话前,要做好充分准备,详细了解谈心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性格特点、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确定谈心谈话重点。

(二)谈心谈话时,要注重思想性、原则性和针对性,讲究谈心谈话艺术,努力提高谈心谈话效果。

(三)对谈心谈话中了解到的情况,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核实,需要提出处理意见的,应及时提出相应的处理答复意见,并通过适当方式向谈心谈话对象反馈;对谈心谈话中了解到的重大情况,应及时向总行党委书记或总行党委报告。

第十条 谈心谈话组织实施

根据总行领导的工作分工及联系单位安排,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具体做好谈心谈话的安排和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谈心谈话落实情况报告

总行党委成员及高管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在总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报告,并作为本人年度述职内容。

第十二条 参照执行

总行营业部、区域管理总部、分行党委应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本单位干部谈心谈话的实施细则。总行部门应贯彻本规定精神,做好本部门干部谈心谈话工作。

第十三条 制订和解释

本规定由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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