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银行员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订出台及我行经营管理体制和组织运行体系的改革完善,现行《上海银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暂行规定》(上海银行人〔2008〕9号)部分条款已不再适用于当前的实际情况。同时,为了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条线制度流程梳理工作,有效清理“通知类”规章制度,总行对《上海银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同时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行考勤和请假制度的通知》(上海银行人〔2011〕73号)的相关内容一并纳入,形成了《上海银行员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一、重新梳理特殊工时制岗位
因我行组织架构调整涉及到的部门设置和岗位职责的变化,我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也已经有所变化,经征求相关总行业务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对我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进行了重新梳理和明确。
其中,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增加了“从事全行信息系统设计、开发、测试等相关技术工作及保障全行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技术支持、系统维护等相关人员”、及新型机构部“资产托管类会计核算”等岗位,调整了信用卡中心监控服务、人工授权等岗位名称。同时,根据组织架构改革,增加了“管理总部部门总经理助理以上(含)管理岗位人员”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人员。
二、根据法律法规调整产假天数
国务院于2013年4月18日修订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619号),对女职工的产假天数进行了调整。因此,总行在此次修订的制度中,结合国家最新规定,将女员工产假天数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具体为:女员工顺产的,给予产假98天(比原规定增加了8天);女员工自然流产的,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原规定为:妊娠三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5天)。
三、进一步规范员工加班和请假手续
为进一步规范我行员工考勤制度,总行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在《办法》中明确了员工加班和请假手续的审批程序。加强和明确了加班的申请审批管理,要求员工提高8小时工作时间内的工作效率。
在员工请假方面,明确了各类请假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员工所在单位应做好的假期管理工作,既保障员工休假的合法权利,又有效防范个别员工逃避工作、骗取假期事件的发生,切实加强管理。
四、落实关心关爱,明确婚丧假天数
根据我国现行规定,职工本人结婚,酌情给予一到三天婚假。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为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理念,落实关心关爱员工,此次《办法》修订中,将婚丧假明确统一为三天;员工及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过世时,给予一天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