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规定要求汇编

人力资源部 2016年8月


注:本选编内管理和监督的适用范围——总行部门、经营单位班子成员,上海地区区级支行主要负责人,总行党委直管外派干部,资深副主管(含)以上的业务管理类干部(选编内称“相关干部”)。


一、个人有关事项请示报告

(一)请示事项

1、管理依据

——《上海银行管理岗位人员个人有关事项请示与报告实施办法(2013版)》(上银人〔2013〕117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总行直管干部因私请假相关要求的通知》(上银办〔2015〕351号);

——《上海银行员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管理办法》(上银发〔2015〕10号);

——《上海银行员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2013版)》(上银人〔2013〕130号)。

2、管理要求

  1. 相关干部单次占用工作时间2天(不含)以上的因私请假(病假除外)原则上每年不超过4次,一般每季度不超过1次。其中:因私出国(境)一年内一般不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15天。
  2. 同一部门或单位班子成员休假,需注意错开时间,同一时段内休假的班子成员不宜超过1人。
  3.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相关干部因旅游外出等原因的因私请假应利用法定节假日、法定假期或年休假,一般不再占用其他工作时间。
  4. 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保管,应做到应交尽交。总行人力资源部集中保管对象(七类):1、总行行领导及高管;2、在我行退休的局级干部;3、总行各部门、各经营单位班子成员;4、上海地区区支行主要负责人;5、全行资深专家、资深主管、资深副主管;6、我行党委直管外派干部;7、我行国内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班子成员。

    其中,1、各地分行班子成员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可由总行人力资源部委托分行人力资源部门代为保管;2、村镇银行班子成员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可由总行人力资源部委托经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代为保管。

    直管干部使用、办理完因私证照后应及时交总行人力资源部集中保管、在回国后10个工作日以内上缴。

3、申报要求

(1)相关请示

下列情况应通过文档一体化系统中个人有关事项模块,在事项发生前5个工作日(其中,因私或随外单位组团出国或出境的,应在办理出国或出境手续前20个工作日)提出请示:

  1. 申办因私出国(境)护照(通行证)。应说明申办证件的名称。
  2. 因私或随外单位组团出国(境)。应说明出国(境)事由、前往国家(地区)、起止日期、委托代办机构;若随外单位组团出国(境),还应说明支付费用单位。
  3. 离岗(指工作日请假或法定节假日因私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城市)。应说明离岗事由、离岗起止日期。
(2)审批权限
  1. 总行部门、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请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总行人力资源部报总行分管(联系)领导、主要领导审批。
  2. 其他相关干部个人有关事项请示,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总行人力资源部备案。 其中,下列事项报总行分管(联系)领导审批:

    1. 单次离岗6天(含)以上的;
    2. 单次离岗占用工作时间4天(含)以上的;
    3. 一年内累计离岗占用工作时间超过年休假天数的。
  3. 相关干部请示因私或随外单位出国(境)或申办、申领因私证照的,履行上述程序后,还须报总行党委书记审批。

(二)报告事项

1、管理依据

——中组部、市委组织部、市金融党委、市国资委关于开展领导干部集中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相关通知要求;

——《上海银行管理岗位人员个人有关事项请示与报告实施办法(2013版)》(上银人〔2013〕117号);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相关处理的制度规定

请各位务必高度重视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对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上级相关处理规定如下:

  1.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5月26日印发)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1)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2)不如实报告的;(3)隐瞒不报的;(4)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2. 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3. 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3. 根据中组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结果处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有关规定,对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以下情况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调离岗位、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资格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2、管理要求

(1)年度报告事项

根据上级要求,总行直管干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个人有关事项,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报告所填内容与配偶、子女进行认真核实。承诺所填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上级每年对年度报告进行抽查核实:主要抽查核实的范围为总行直管干部。2013年度抽查比例为5%,2014、2015年度抽查比例为10%。

存在问题及工作要求

——未报告本人婚姻变化情况

未婚、已婚、离异、丧偶均须报告

——未报告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因私出国(境)情况

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应包括持有的“因公办理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应包括填报“本人因公赴台情况”

——未报告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情况

与本人有血缘关系的子女均需填写。

“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如存在人才派遣、劳动关系挂靠等情况,还应另行说明;子女信息栏中“是否共同生活”栏必须勾选。(“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本人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未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房产情况

“房产”是指: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共有人的住房、商铺、写字楼、厂房、车库等;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的房产情况”项应包括填报“产权车位和地下储藏室”;房产证上有本人、配偶或共同生活子女名字的房产,都需要填报;产证加名、遗产继承、房产动迁、已签合同尚未办理产证等情况都需要填报。

——未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情况。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经商情况以工商登记信息为准,不经营或亏损经营的公司也须填报

——未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情况。

申报日期为封面“填报日期”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要漏投资B股的情况,期货、投资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等不要漏报。

关键在于向组织主动如实申报,核心数据(婚姻、出入境、房产、股票、投资等)尤其需要注意。吃不准的都报。

对于参加过上年度个人有关事项集中报告的,如实填写本年度个人相关事项变化情况,即使报告过相关变化情况的(包括及时报告,入行、提拔时进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仍应进行报告;对于未参加我行上年度个人有关事项集中报告的,应按首次填报的标准,如实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完整报告每一事项的情况信息。

(2)及时报告事项

年度集中报告后,发生《报告表》中所列事项变化的(股票、基金等经常变化的事项除外),应在事后30日内填写《上海银行管理岗位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单》,按规定报告。变化事项须在下一年度集中报告时再行报告。

引进为总行直管干部的,应按首次填报的标准,如实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完整报告每一事项的情况信息。

(3)“逢提必查”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2015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精神及与上级党委要求,从2015年1月起,对我行拟提拔为总行部门、经营单位班子副职及以上的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均要进行核实。

在总行党委会研究决定将拟提任人员列为考察对象后,人力资源部通知考察对象填写《上海市拟提任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同时做好相关提示工作。

填报要求与首次填报年度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要求相同。强调:请务必做到填报的各项内容真实、准确、全面。尤其注意避免漏填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公办理的台湾通行证),因私出国(境)情况(历年),房产持有和历次买卖情况,股票情况,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情况等。

二、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规范管理

(一)管理依据

——中组部、市委组织部、市金融党委、市国资委有关工作要求;

——《关于开展干部兼职管理相关情况的告知及汇总工作的通知》。

(二)管理要求

  1. 相关干部不得到我行出资企业之外(无资产关系)的其他企业兼职,根据工作需要,经总行党委审批同意后可垂直兼职。
  2. 相关干部退休后,不得在我行及我行出资的企业兼职。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我行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投资入股或从事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凡拟到与我行没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的,需经总行党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兼职。退休三年后到其他企业兼职的,由人力资源部按规定审批并向总行党委报告。

    兼职不得超过1个;实行任期制的,连任不超过两届;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3. 需要强调的是,不管是现职相关干部的垂直兼职,还是退休相关干部的跨企业兼职,兼职都是不能兼薪的。
  4. 提拔、引进为总行直管干部的相关干部,须阅读《关于规范干部兼职管理的告知书》,填写《承诺书》和《跨企业兼职情况报告表》,报总行人力资源部。

三、配偶、子女相关的干部管理监督要求

(一)“裸官”任职岗位管理

1、管理依据

——中组部、市委组织部、市金融党委、市国资委有关工作要求;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管理要求

定义:“裸官”是指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移居”指:获得外国国籍、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根据中央和市委有关规定,“裸官”和本人已获得外国国籍、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不能在以下所列岗位任职:

  1. 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正职领导人员,及其掌握重大商业机密或其他重大机密的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领导人员;
  2. 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管理负责人及掌握重大商业机密或其他重大机密的重要工作人员。

    注:本人已获得外国国籍、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确因工作需要在以上岗位之外任职的,在作出决定前须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 “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3、报告要求

  1. 提拔、引进为总行直管干部的,在填报《拟提任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应认真填写表一第6项“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相关内容;
  2. 严格按制度执行,今后相关情况发生变化,应于发生之日起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相关内容进行报告。

(二)任职回避制度

1、管理依据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上海银行亲属回避管理规定(2012版)》。

2、管理要求

  1. 相关干部应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有关要求,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有别于亲属回避)

    不得有下列行为(共八条):(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2. 相关干部应按照我行相关管理制度等规定严格执行任职回避制度。

四、其他干部管理监督要求

(一)规范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

1、管理依据

——中组部、市委组织部、市金融党委、市国资委有关工作要求;

——《关于严格规范我行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

2、管理要求

  1. 相关干部严禁参加高收费的培训项目和各类名为学习提高、实为交友联谊的培训项目,已经参加的要立即退出。

    其中,高收费培训项目指高于《上海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费用开支标准的培训项目,即各类EMBA、后EMBA、总裁班、高级领导干部研修班和政商联合举办的各类游学等均属于此类培训项目。

  2. 干部个人参加其他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培训项目,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或他人的资助或变相资助。

(二)干部档案规范管理

1、管理依据

中组部、市委组织部、市金融党委有关工作要求。

2、管理要求

根据干部管理的有关要求,须对干部“三龄二历一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干部身份)等信息进行检查,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对于相关干部人事档案中需确认、补充相关材料的,人力资源部会与干部本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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