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员工内部等级管理办法(2013版)
【拟稿部门】 总行人力资源部
【审议机构】 2012年12月20日上海银行二届十次职代会、2012年12月27日上海银行董事会三届十九次临时会议
【签发日期】 2013年1月1日
【发布文号】 上银人〔2013〕1号
【印发日期】 2013年1月1日
【生效日期】 2013年1月1日
【规章层级】 基本规章
【汇编定位】 人力资源-人事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意义
为建立符合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要求的员工内部等级体系,理顺岗位、职务架构,明确对应关系并完善岗位薪酬增长机制,根据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员工内部等级体现与岗位责任、风险承担、市场价值相匹配的原则。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与我行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在岗员工。
内退员工按照原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员工内部等级体系
第四条 体系构成
员工内部等级体系由岗位序列、岗位职务等级(以下简称职等)、工资级别及其相互对应关系构成,并以职等为核心。
第五条 岗位设置
按照我行机构管理层次及岗位设置情况,将岗位划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经办岗位等三个序列。
第六条 管理岗位序列
(一)总行管理岗位
行长、副行长;首席、总监;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主任助理);高级经理、高级副经理、高级经理助理。
(二)区域管理总部(含总行营业部)管理岗位
区域管理总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内设部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主任助理)。
区级支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经理、副经理。
路支行(营业部):行长(经理)、副行长(副经理)。
(三)浦东分行管理岗位
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主任助理)。
营销支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
路支行(营业部):行长(经理)、副行长(副经理)。
(四)各地分行管理岗位
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主任助理)。
辖属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主任助理)。
支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经理、副经理。
第七条 专业技术岗位序列
专业技术岗位序列包括业务管理类、职能专业类和客户经理类等岗位。
(一)业务管理类岗位
总行:资深顾问、资深专家、资深主管、资深副主管;高级主管、高级副主管、主管、副主管。
总行营业部、区域管理总部、分行:资深专家、资深主管、资深副主管;高级主管、高级副主管、主管、副主管。
(二)职能专业类岗位
根据业务经营特点和市场发展需要设置若干专业系列,并实行分层分类管理。
(三)客户经理类岗位
设公司业务客户经理、零售业务客户经理系列,并实行分层分类管理。
第八条 经办岗位序列
经办岗位序列包括:业务经理、业务副经理;一级业务员、二级业务员、三级业务员、助理业务员。
第九条 岗位职务等级
岗位职务等级以管理岗位序列、经办岗位序列为基准,由高至低设置一至十六职等(见附件1-1)。
下列岗位的职等为:
总行:董事长、党委书记、监事长为一职等;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为二职等;工会主席为三职等;董事会秘书为四职等;工会副主席为六职等;团委书记为六或七职等。
总行营业部、区域管理总部、分行:专职党委书记参照本单位正职,专职党委副书记、专职纪委书记参照本单位副职;专职党支部书记参照所在单位正职,专职党支部副书记参照所在单位副职;分行级工会专职副主席参照内设部门总经理。
第十条 工资级别
员工工资级别由高至低设置1至66级。
第十一条 对应关系
设定岗位序列、职等与工资级别的对应关系,对应原则主要包括:
(一)根据岗位的任职条件高低、承担责任大小和工作难易程度,自高至低与职等对应,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对应多个职等;
(二)每一职等对应一个工资级别区间,相邻职等之间工资级别区间适当交叉;
(三)以职等为依据,确定岗位与工资级别的对应关系。
第三章 员工内部等级确定
第十二条 岗位确定
在岗员工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确定岗位,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岗位序列的岗位职务。
第十三条 职等确定
在岗员工职等由所在机构、岗位职务、贡献程度等要素综合确定。
(一)职等晋升
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可晋升职等:
管理岗位员工职务晋升的,按晋升后所在机构、岗位职务确定职等。
十四至十六职等的经办岗位员工,当工资级别已处于本职等最高档,且符合工资级别晋升条件的,可晋升一个职等。
总行部门业务经理不超过本单位经办岗位员工的15%,业务经理和业务副经理合计不超过30%。总行营业部、区域管理总部、分行业务经理、业务副经理合计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在岗员工的3%。
(二)职等降低
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应降低职等:
管理岗位员工职务被调整的,按调整后所在机构、岗位职务确定职等。
经办岗位员工,年度考核被评定为E或连续两年被评定为D的,降低一个职等。
(三)其他情况
专业技术岗位序列、跨多个职等的管理岗位员工,根据相关管理办法确定职等。
第十四条 工资级别确定
在岗员工工资级别根据职等、岗位职务、任职年限和考核结果等要素综合确定。
(一)工资级别晋升
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可晋升相应工资级别,但不得超过所在职等的工资级别区间上限:
员工职等晋升的,原则上按新职等对应的工资级别区间最低档确定,原工资级别已达到或超过最低档的,按原工资级别上调一级确定。
副职主持工作的,在原工资级别基础上上调两级。
管理岗位和经办岗位员工任职年限每增加三年,且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C及以上的,工资级别上调一级;管理岗位(八职等及以下)和经办岗位(十一至十二职等)员工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A的,工资级别上调一级;经办岗位(十三至十六职等)员工任意一年考核结果为A或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B的,工资级别上调一级。
(二)工资级别降低
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应降低相应工资级别,但不低于其所在职等工资级别区间下限:
员工年度考核结果为D或E的,降低一个工资级别。
员工职等降低的,在原工资级别基础上降两级,调低后仍高于新职等对应工资级别区间最高档的,按最高档确定。
(三)其他情况
专业技术岗位员工工资级别按照专业技术序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应届毕业生
应届毕业生的职等和工资级别原则上按如下标准确定:
(一)轮岗培训期间:
柜员岗位:对应十五职等、工资级别为63级;
辅业岗位:对应十六职等、工资级别为66级;
其他岗位:大学本科毕业生,对应十五职等、工资级别为60级;研究生,对应十五职等、工资级别为57级(管理培训生上调一级)。
(二)应届毕业生轮岗培训期满、经考核转正后,根据轮岗培训期考核等级,在原岗位工资级别基础上上调三至五级。
(三)各地分行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应届毕业生职等和工资级别的管理细则,但职等和工资级别不得高于本办法之规定,相关细则应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报总行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实施。
第十六条 社会招聘员工
社会招聘员工的职等,按聘用机构、岗位职务以及本人资历、学历、工作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工资级别原则上按其职等对应的岗位工资级别区间最低档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岗位序列管理办法
岗位序列管理办法由总行相关职能部门等负责制定。
第十八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