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银 行 文 件
上海银行人〔2012〕7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总行各部门,各分支行:
为更好地发挥因公出国(境)在服务全行战略发展和加强干部人才队伍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文件精神,以及《上海银行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上海银行人〔2009〕26 号)规定,切实加强和完善我行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申报要求
(一)申报原则
1、出访任务与业务及经营管理相关;
2、团组人数、出访路线和时间安排与出访任务相关;
3、出访人员与出访任务相关。
(二)出访计划
总行人力资源部每年年底根据全行经营管理要求,结合总行相关部门提出的出访需求,科学合理地制定次年度全行因公出访计划,提交总行党委会审议后向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申报。经审议通过后的全行年度出访计划,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团组数和出访人次不得突破计划规定。
(三)出访人数与天数
出访团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 6 人,严禁拆分组团或组织“团外团”。出访 1 国不超过 6 天,出访 2 国不超过 10 天,出访 3 国 不超过 12 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四)出访人员选派
在出访人员选派上,必须坚持出访人员职务(身份)与出访任务相符,根据出访任务选派最适合的人选,拟派人员应进行两年以上,除特殊情况外每年出国(境)不得超过 1 次。出访人员由团组牵头部门推荐,总行人力资源部根据相关条件对推荐人员进行审核。
(五)随团出访管理
原则上不组织或不派人参加非金融类跨地区或跨部门的团组出访。参加地方政府等组团出访,应确系业务需要并从严控制。
(六)出国(境)培训团组管理
总行人力资源部根据全行业务发展总体要求制定因公出国(境)年度培训计划,提交总行党委会审核同意后向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申报,根据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反馈的审批结果,由总行人力资源部按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二、因公出国(境)审批程序
(一)总行行领导出访
总行行领导率团出访,由出访团组牵头部门填写《上海银行因公出国(境)项目申报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表),通过文档一体化系统送总行人力资源部报总行主要行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总行人力资源部按规定程序向市金融工委等上级部门报批。
总行行领导个别出访或随外单位组团出访,由总行人力资源部填写申报表,通过文档一体化系统报总行主要行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总行人力资源部按规定程序向市金融工委等上级部门报批。
(二)总行相关部门组织出访
总行各部门自行组团或部门人员随外单位组团出访,由出访团组牵头部门或随团出访人员所在部门填写申报表,通过文档一体化系统送总行人力资源部。其中:
1、团组成员中含领导人员包括董事会秘书、总监、总行各部门(含二级部)及各分支行(不包括分行辖属支行)领导班子成员的,该团组经总行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总行分管行领导、总行主要行领导审批。
2、团组成员中不含上述领导人员的,该团组经总行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相关分管行领导审批。
(三)各分支行人员随外单位组团出访
各分支行人员因业务需要参加地方政府等组团出访,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办公室(综合部)填写申报表,通过文档一体化系统送总行人力资源部。其中:
1、分支行领导班子成员随团出访的,经总行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总行联系行领导、总行主要行领导审批。
2、分支行其他人员随团出访的,经总行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总行联系行领导审批。
(四)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要求
1、以下材料作为申报表附件在通过文档一体化系统报批时必须同时提供:
出访目的和任务、出访活动日程安排、国(境)外邀请函或邀请意向书(随团出访提供组团单位的邀请函或通知)、邀请方背景资料及与我行的关系。
2、为充分考虑审批及前往国家或地区相关外事手续的办理时间,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必须提前二至三个月通过文档一体化系统报送总行人力资源部。
三、因公出国(境)手续办理
(一)出访任务通知
因公出国(境)团组经总行行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总行人力资源部向出访人员所在单位发出“因公出访任务通知书”,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告知出访人员本人。
(二)邀请函提供的时间节点要求
我行组团出访,团组联系人须在接到“因公出访任务通知书”起一周内与国(境)外邀请方联系邀请函事宜,并将邀请函(中英文)和详细日程安排(中英文)电子版提交总行人力资源部,同时通知国(境)外邀请方提供邀请函正本。邀请函的内容、格式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并与组团申报材料相符。
随外单位组团出访,团组联系人须将组团单位发出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和“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提交总行人力资源部,由总行人力资源部向市外办申报出访任务,并将市外办出具的“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我行的同意函及政审材料提供给组团单位。
(三)出访变更
经总行批准的因公出访团组,在办理手续过程中发生人员变动等有关事项的,该团组应提交书面情况说明送总行人力资源部,由总行人力资源部按原审批流程报总行行领导审批。
四、因公出国(境)后续管理
(一)因公出国(境)证照应在回国(境)后 7 个工作日内上交总行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
(二)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应及时总结相关培训考察、学习交流的经验和体会,在回行两周内向总行人力资源部提交出国(境)培训考察或学习交流的总结报告,重点阐述此次因公出访的学习心得以及对于今后工作的设想和建议,可采取 Powerpoint 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共享出访成果,逐步建立出访成果共享机制,从而达到以点带面、学以致用的出访目的,提高出访成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上海银行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上海银行人〔2009〕26 号)中的附件 2《上海银行因公出国(境)项目申报表》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由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银行因公出国(境)项目申报表
二Ο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 因公出国 管理工作 通知
内部发送:全体行领导。
联系人:武燕蓉
联系电话:021-68476093 (共印 4 份)
上海银行办公室 2012 年 2 月 2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