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银 行 文 件

上银人〔2013〕43 号


关于印发《上海银行管理岗位人员引咎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

总行营业部、各区域管理总部,各分支行:

为加强对我行管理岗位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引导管理岗位人员增强责任意识,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 号)、《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 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6〕50 号)和《上海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规定(2011版)》(上海银行发〔2011〕14 号)以及我行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总行制定了《上海银行管理岗位人员引咎辞职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总行人力资源部联系(联系人:贾悦;联系电话:021-68476153)。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银行管理岗位人员引咎辞职暂行规定

二Ο一三年二月一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 引咎辞职 暂行规定 通知

内部发送:全体行领导及高管,总行各部门。

联系人:贾 悦 联系电话:021-68476153 (共印 5 份)

上海银行办公室 2013 年 2 月 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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