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员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2013版)
【拟稿部门】 总行人力资源部
【签发日期】 2013年5月13日
【发布文号】 上银人〔2013〕130号
【印发日期】 2013年5月14日
【生效日期】 2013年5月21日
【备案批准】 否
【规章层级】 操作规章
【汇编定位】 人力资源-出国出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全行员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完善内控制度,根据国家关于加强因私出国(境)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员工因私出国(境)审批及相关证照办理、特定身份人员信息报备和撤销等工作。
(一)“因私出国”是指员工因个人事宜出国;“因私出境”是指员工因个人事宜赴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
(二)“因私证照”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三)“特定身份人员”是指:
1、总行行领导及高管人员;
2、总行部门、区域管理总部及分行班子成员、上海地区区级支行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管理岗位人员);
3、关键岗位人员(柜员除外)。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职责分工
总行人力资源部是全行员工因私出国(境)的归口管理部门。
总行部门和总行营业部、区域管理总部、浦东分行(以下简称上海地区各单位)、各地分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员工因私出国(境)管理的相关事宜。
第四条 总行人力资源部
总行人力资源部对员工因私出国(境)管理承担下列职责:
(一)指导与检查上海地区各单位及各地分行执行本办法的情况。
(二)向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报备或撤销上海地区特定身份人员和各地分行领导班子成员的信息,并对我行特定身份人员信息数据库进行动态维护。
(三)履行总行行领导及高管人员因私证照申办和因私出国(境)申请的相关报批手续;管理岗位人员因私证照申办及因私出国(境)审核并报总行行领导审批;上海地区其他特定身份人员申办因私证照和因私出境的审批。
(四)保管总行行领导及高管人员、上海地区管理岗位人员的因私证照,并授权各地分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保管分行领导班子成员的因私证照。
(五)开立总行部门员工因私出国中英文在职证明。
(六)汇总统计全行员工因私出国(境)情况。
第五条 总行各部门
总行各部门对员工因私出国(境)管理承担下列职责:
(一)向总行人力资源部报送本部门特定身份人员变更信息。
(二)本部门特定身份人员申办因私证照和因私出境的审核,并报送总行人力资源部审批。
(三)本部门已持有因私护照的特定身份人员(管理岗位人员除外)因私出国的审批,以及非特定身份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审批。
(四)建立和维护本部门员工因私出国(境)台账,并于每季度末通过文档一体化系统“常规信息”栏向总行人力资源部报送《上海银行因私出国(境)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1-1,以下简称情况统计表)。
第六条 上海地区各单位
上海地区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员工因私出国(境)管理承担下列职责:
(一)向总行人力资源部报送本单位特定身份人员变更信息。
(二)本单位特定身份人员申办因私证照和因私出境的审核,并报送总行人力资源部审批。
(三)本单位已持有因私护照的特定身份人员(管理岗位人员除外)因私出国的审批,以及非特定身份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审批。
(四)开立本单位员工因私出国中英文在职证明。
(五)建立和维护本单位员工因私出国(境)台账,并于每季度末通过文档一体化系统“常规信息”栏向总行人力资源部报送情况统计表。
第七条 各地分行
各地分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员工因私出国(境)管理承担下列职责:
(一)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备或撤销本单位特定身份人员信息。
(二)分行领导班子成员申办因私证照及因私出国(境)审核,并报送总行人力资源部。
(三)分行员工申办因私证照及因私出国(境)审批。
(四)开立分行员工因私出国中英文在职证明。
(五)保管分行领导班子成员的因私证照。
(六)建立和维护分行员工因私出国(境)台账,并于每季度末通过文档一体化系统“常规信息”栏向总行人力资源部报送情况统计表。
第三章 特定身份人员信息管理
第八条 专人负责
总行部门和总行营业部、区域管理总部、分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落实专人负责本单位特定身份人员信息的变更管理。
第九条 信息报送
上海地区各单位特定身份人员信息发生变更时,应通过文档一体化系统“常规信息”栏向总行人力资源部报送相关备案信息表。
(一)员工因职务、岗位变动等原因列入特定身份人员报备范围的,所在单位应在其职务聘任发文、岗位变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海银行特定身份人员信息报备表》(附件1-2)。
(二)已备案的特定身份人员因职务、岗位变动等原因不再属于报送备案范围的,所在单位应在其职务、岗位发生变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海银行撤销特定身份人员备案信息表》(附件1-3)。
第十条 报送备案
总行人力资源部在收到各单位特定身份人员变更信息报备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经审核汇总后更新特定身份人员信息库,并向市出入境管理机构报送备案。
各地分行特定身份人员信息发生变更时,应结合所在地出入境管理机构相关规定,及时报备或撤销特定身份人员信息。
第四章 因私证照的申办与保管
第十一条 因私证照申办
特定身份人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因私证照:
(一)总行行领导及高管人员申办因私证照,由总行人力资源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二)管理岗位人员申办因私证照,由本人填写《上海银行员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1-4,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按出入境管理机构要求填写《中国公民普通护照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1)、《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表》或《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2),还应按照《上海银行管理岗位人员个人有关事项请示与报告实施办法》中有关规定填写《上海银行管理岗位人员个人有关事项请示单》(以下简称请示单),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送总行人力资源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三)上海地区其他特定身份人员申办因私证照,由本人填写审批表、申请表1或表2,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审核同意后,将审批表和申请表1或表2送总行人力资源部审批。
(四)各地分行其他特定身份人员申办因私证照,由所在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 因私证照保管
总行行领导及高管人员、上海地区管理岗位人员回国(境)后,应在一周内将因私证照交总行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各地分行班子成员因私证照交分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因私证照上交后,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开具因私证照回执单,回执单作为再次出国(境)时至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申领因私证照的凭证。
其他特定身份人员因私证照的保管,由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层、分类管理。
第五章 因私出国(境)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特定身份人员因私出国(境)
总行行领导及高管人员因私出国(境),由总行人力资源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管理岗位人员因私出国,须填写请示单和审批表,因私出境需同时提交申请表2,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送总行人力资源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上海地区其他特定身份人员因私出国,填写审批表,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审核同意后,方可出国;因私出境需填写审批表和申请表2,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审核同意后,报送总行人力资源部审批。
各地分行其他特定身份人员因私出国(境),由分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四条 非特定身份人员因私出国(境)
非特定身份人员请假(含年休假、调休假、婚丧假、探亲假等)因私出国(境)的,应填写审批表,于出国(境)前至少10个工作日报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审核同意后,方可出国(境)。
非特定身份人员于法定休假日或双休日因私出国(境)的,应填写审批表,于出国(境)前至少5个工作日报所在单位备案。
第六章 纪律与罚则
第十五条 外事纪律
员工在国(境)外期间应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不得有任何有损国家和我行形象的言行。
员工在国(境)外期间应遵守所到国家和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文明礼仪,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员工应严格按照审批表中的出国(境)期限,按时回国(境),不得逾期滞留。
第十六条 罚则
员工有下列(但不限于)行为的,将按照《上海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规定(2011版)》规定给予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领因私证照或办理出国(境)手续的;
(二)已持有因私证照,未按规定履行请示或审批手续而擅自因私出国(境)的;
(三)已持有因私证照的特定身份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经催告仍未上交证照或故意隐瞒已取得证照的;
(四)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五)员工在国(境)外期间,违反外事纪律的。
各单位人事专管员或人事管理岗位人员应报未报或漏报特定身份人员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承担相关责任,所在单位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上海地区各单位和各地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生效施行
本办法自2013年5月21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废止规章
《上海银行特定身份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2008版)》(上海银行人〔2008〕4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员工因私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上海银行人〔201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1、上海银行因私出国(境)人员情况统计表
1-2、上海银行特定身份人员信息报备表
1-3、上海银行撤销特定身份人员备案信息表
1-4、上海银行员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