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亲属回避管理规定(2012版)
【拟稿部门】 总行人力资源部
【审议机构】 上海银行2012年第12次行长办公会议
【审议日期】 2012年5月15日
【签发日期】 2012年5月22日
【发布文号】 上银人〔2012〕40号
【印发日期】 2012年5月23日
【生效日期】 2012年6月1日
【备案批准】 否
【规章层级】 具体规章
【汇编定位】 人力资源-人事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保证我行干部和员工公正履行职责,规范员工岗位操作行为,规避操作风险和预防各类案件的发生,促进我行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亲属”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等;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本规定所称的“回避”,是指为了防止员工因个人利益和亲属关系等因素对银行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而对员工所任职务、岗位或所从事的工作等方面做出一定的限制,使其避开有关亲属关系的岗位或事务的制度。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行各级机构及其员工,为我行提供劳务工作的其他从业人员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回避的内容
第四条 岗位回避
具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存在下列情形的之一,应当实行回避:
(一)在同一部门工作的,包括但不限于:
1、同属总行同一部门;
2、同属同一区域管理总部或分行本部的同一部门;
3、同属同一支行;
4、同属同一路支行或营业网点。
(二)虽不在同一部门工作,但属于同一业务条线,且具有直接隶属、领导关系的岗位或工作。
(三)虽不在同一部门工作,但具有监督制约、检查指导关系的岗位或工作。
(四)虽不在同一部门工作,但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管理的岗位或工作。
第五条 工作回避
(一)在讨论干部任免、录用、考核、奖惩、调配、出国审批、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中,凡涉及处理与自己有亲属关系人员的问题时,应及时说明情况并主动回避。
(二)凡在人力资源、财务、纪检监察、审计、合规、安全保卫等相关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上级部门和同级单位在对其有亲属关系人员进行内部审计或检查时,该类人员应当回避。
(三)涉及处理与自己有亲属关系人员的其他事宜,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有关的调查、讨论,不得指使或暗示他人进行干预或以其他方式施加影响。
第三章 回避的程序
第六条 回避的原则
涉及到回避的员工,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拟定回避方案。
第七条 亲属关系的调查与报告
总行各部门、各区域管理总部和各分行应当定期对辖属员工的亲属关系开展调查,并做好记录。
员工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的,所涉员工双方应当立即分别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
员工之间形成亲属关系的,所涉员工双方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八条 总行部门员工的回避
总行部门员工需要回避的,所在部门应当于收到员工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报总行人力资源部。总行人力资源部根据第六条规定的回避原则和实际情况,拟定回避方案,于收到报告后的2个月内调整相关员工的工作岗位。
第九条 区域管理总部员工的回避
区域管理总部员工需要回避的,所在单位(辖属部门、支行或路支行)应当于收到员工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报区域管理总部人力资源部。
(一)能够在区域管理总部内予以调整的,由区域管理总部人力资源部根据第六条规定的回避原则和实际情况,拟定回避方案,于员工报告之日起2个月内调整相关员工的工作岗位,并于调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总行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不能够在区域管理总部内予以调整的,区域管理总部人力资源部应当于收到员工所在单位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报总行人力资源部。总行人力资源部根据第六条规定的回避原则和实际情况,拟定回避方案,于员工报告之日起2个月内调整相关员工的工作岗位。因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 分行员工的回避
分行员工需要回避的,所在单位(辖属部门、支行或路支行)应当于收到员工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报分行人力资源部。
(一)能够在分行内予以调整的,由分行人力资源部根据第六条规定的原则和实际情况,拟定回避方案,于员工报告之日起2个月内调整相关员工的工作岗位,并于调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总行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不能够在分行内予以调整的,分行人力资源部应当于收到员工所在单位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报总行人力资源部。总行人力资源部根据第六条规定的回避原则和实际情况,拟定回避方案,于员工报告之日起2个月内调整相关员工的工作岗位。因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一条 回避的协调
员工双方分属总行部门、区域管理总部或分行,但存在第四条中(二)、(三)、(四)项情形需要回避的,员工所在总行部门、区域管理总部或分行应当于收到员工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报总行人力资源部。
总行人力资源部经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后拟定回避方案,于员工报告之日起2个月内调整相关员工的工作岗位。相关总行部门、区域管理总部或分行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单位发起的回避
单位发现并确认辖属员工存在亲属关系需要回避的,应自确认亲属关系之日起,按照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由相关人力资源部门调整相关员工的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回避期间的监督检查
岗位调整期间,所在单位应当对员工的工作加强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采取适当调整业务处理权限或其他合理的方式,有效防范风险。
第十四条 回避的复议
回避当事人对于岗位调整方案有异议的,可于岗位调整之日起10日内向拟定调整方案的人力资源部提出复议申请。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重新调整,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复议期间调整方案暂不执行。
回避当事人只得就岗位调整方案提出一次复议申请。对于人力资源部做出维持原方案的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应当服从安排。
第四章 责任与罚则
第十五条 员工责任
(一)新录用人员责任
我行招聘录用的新进人员,应当在应聘和办理报到手续时,按照本行规定,如实申报亲属关系。我行今后原则上不再录用与行内员工有亲属关系的人员。
(二)其他在岗员工责任
凡具有亲属关系需要回避的员工,要按照规定的程序,主动如实向所在单位负责人申报亲属关系;在本单位调查亲属关系时,要如实向所在单位负责人申报亲属关系。
对于因亲属关系需要回避的,要服从相关人力资源部门对其工作岗位所作的调整。
第十六条 领导责任
各总行部门总经理(主任)、区域管理总部总经理、分行行长为本单位亲属回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本规定的实施。
第十七条 罚则
凡被录用者隐瞒或未如实申报亲属关系的,一经查实,按照《上海银行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2008年修订)》(上海银行人〔2008〕9号)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凡具有亲属关系需要回避的员工,应当申报而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视作严重违反行纪行规的行为,按照《上海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规定(2011版)》(上海银行发〔2011〕14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凡未按本规定实行亲属回避制度的单位,对其第一责任人,按照《上海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规定(2011版)》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效力
本规定作为《上海银行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的配套规章,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解释
本规定由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生效及废止
本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银行员工亲属回避暂行办法》(上海银行人〔1999〕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