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管理岗位人员试用期考核办法
【拟稿部门】总行人力资源部
【审议机构】2015年4月20日中共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2015年5月25日上海银行三届五次职代会
【签发日期】2015年6月12日
【发布文号】上银发〔2015〕74号
【印发日期】2015年6月15日
【生效日期】2015年6月15日
【备案批准】否
【规章类型】办法类
【规章层级】具体规章
【汇编定位】人力资源-干部管理
【版 本 号】2015010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我行干部队伍建设,规范行外引进干部的试用期管理工作,根据《上海银行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2008版)》(上海银行人〔2008〕9号)和《上海银行管理岗位人员管理办法(2014版)》(上银发〔2013〕17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行外引进担任总行部门、经营单位班子成员的干部试用期考核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管理岗位人员”是指,总行部门、经营单位班子成员及上海地区区支行主要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试用期考核”是指,在劳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限内,我行对行外引进干部是否胜任录用岗位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组织领导
在总行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总行人力资源部牵头,按以下规则组成考核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干部试用期考核:
(一)考核对象为总行部门或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由总行主要领导、分管或联系领导、协管领导(如有)、其他有关领导和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
(二)考核对象为总行部门副职的,由总行分管领导、协管领导(如有)、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所在板块牵头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等组成。
(三)考核对象为经营单位副职的,由总行联系领导、条线分管领导、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组成。
(四)考核对象为上海地区区支行主要负责人的,由总行人力资源部会同所在经营单位实施试用期考核。
第四条 考核内容和方式
试用期考核一般在试用期满前两周进行,考核内容包括履职表现和综合素质两部分。
(一)履职表现采用述职、答辩方式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行外引进干部在试用期内对我行及部门(条线)的熟悉情况、形成清晰有效的工作思路、取得的工作成效、下一步工作举措等。
(二)综合素质采用民主测评方式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职业素养、专业能力、决策能力、执行能力和工作作风等。
第五条 考核程序
(一)总行人力资源部书面通知考核对象(见附件),说明试用期考核安排、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和考核结果运用等情况,并由考核对象签字确认。
(二)由总行人力资源部组织召开民主测评会,参会人员对考核对象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后由人力资源部选择了解情况的人员进行个别访谈。测评范围一般为: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班子成员、内设部门及辖属机构助理及以上中层干部等。总行部门人数较少的,应全部参加。
(三)干部本人针对考核内容就试用期间履职情况准备汇报材料,并向考核小组进行述职和答辩。考核小组综合干部述职内容、答辩结果和日常掌握的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包括试用期是否合格、答辩评分和评价意见三部分,由总行人力资源部汇总统计。
评价结果包括试用期是否合格、综合素质评分两部分,由总行人力资源部汇总统计。
第六条 考核结果
原则上按以下条件提出考核初步意见:
(一)考核等级为A的,至少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合格率90%(不含)以上(考核小组权重80%,民主测评权重20%,下同);
2、述职答辩评分85分(不含)以上;
3、综合素质评分95分(不含)以上;
4、未收到影响试用期转正的意见。
(二)考核等级为B的,至少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合格率在80%(不含)以上;
2、述职答辩评分80分(不含)以上;
3、综合素质评分90分(不含)以上;
4、未收到影响试用期转正的意见。
(三)考核等级为C的,至少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合格率在70%(不含)以上;
2、述职答辩评分70分(不含)以上;
3、综合素质评分85分(不含)以上;
4、未收到影响试用期转正的意见。
(四)符合以下任一条件,考核等级为D:
1、合格率70%及以下;
2、述职答辩评分70分及以下;
3、综合素质评分85分及以下。
试用期间,如发现有影响试用期转正的情况,且经核实属实的,根据行内有关制度执行。
第七条 考核结果
总行人力资源部形成试用期考核材料,报总行党委审议后确定考核结果,其中考核结果为C或D的为不胜任试用岗位。根据考核结果,可按以下四类情况进行工作安排:
(一)签订岗位聘约。
(二)签订岗位聘约,并明确试聘期继续观察。
(三)免去试用职务,工作另行安排。
(四)解除劳动合同(参照《上海银行员工招聘工作暂行规定》(上海银行人〔2005〕139号)有关条款实施)。
第八条 考核反馈
行外引进总行部门、经营单位班子成员试用期考核结果,一般由总行分管(联系)领导向干部本人反馈;上海地区区支行主要负责人试用期考核结果,由联系行领导或委托所在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反馈。
第九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1、总行部门、经营单位负责人试用期考核通知
1-2、外内部合规依据及版本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