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干部兼职管理的告知书

根据中央、市委有关文件精神和上级有关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行干部兼职管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适用范围及管理要求

适用对象包括:总行部门、分行、管理总部班子成员、上海地区区级支行主要负责人,以及我行外派任职的其他有关干部。

上述干部到我行出资企业之外(即无资产关系)的其他企业兼职(以下统称“跨企业兼职”),须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1)现职干部不得跨企业兼职。

(2)到任职年龄界限、免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相关干部,不得在我行及我行出资的企业兼职,也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3)相关干部退休后,不得在我行及我行出资的企业兼职;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我行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投资入股或从事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兼职不得超过 1 个;实行任期制的,连任不超过两届;任职年龄界限为 70 周岁。

2、兼职任免职审批(备案)程序

退休后三年内,拟到与我行没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总行人力资源部报告,并由拟兼职企业出具兼职理由说明材料。经总行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经总行党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兼职。

退休三年后到其他企业兼职的,应由本人向总行人力资源部报告,并由拟兼职企业出具兼职理由说明材料。由总行人力资源部按规定审批并向总行党委报告。

不再在企业兼职的,应由本人向总行人力资源部报告。

3、兼职的界定

跨企业兼职不仅限于兼任企业领导职务,也包括兼任顾问等名誉职务和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4、关于薪酬

相关干部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或津补贴、福利费、交通费及任何其他收入。

5、违规处理

党员干部个人未经批准跨企业兼职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 号)第 77 条规定执行。

党员干部兼职期间违规领取薪酬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 号)第 77 条、《中国共产党党员人员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发〔2010〕3 号)第 2 条和《<中国共产党党员人员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中纪发〔2011〕19 号)第 14 条规定执行。

其他干部,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6、关于兼职报告

相关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每年年底应以书面形式报总行人力资源部,并由总行人力资源部报告总行党委。

在书面报告中,应如实说明履职发挥作用的情况和是否取酬,对于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的情况需作详细说明,是否取酬和职务消费、报销有关工作费用情况须附由所兼职企业出具的证明及明细材料。

上海银行人力资源部

2014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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