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管理岗位人员管理办法(2014版)
【拟稿部门】 总行人力资源部
【审议机构】 2013年12月10日中共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签发日期】 2013年12月30日
【发布文号】 上银发〔2013〕175号
【印发日期】 2013年12月31日
【生效日期】 2014年1月1日
【备案批准】 否
【规章层级】 具体规章
【汇编定位】 人力资源-干部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我行管理岗位人员的管理,健全完善管理岗位人员管理体制机制,提升管理岗位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推进全行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我行章程,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总行管理岗位人员
总行部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主任助理);高级经理、高级副经理、高级经理助理。
(二)总行营业部、区域管理总部管理岗位人员
总行营业部、区域管理总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内设部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主任助理)。
区级支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经理、副经理。
路支行(营业部):行长(经理)、副行长(副经理)。
(三)浦东分行管理岗位人员
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主任助理)。
营销支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
路支行(营业部):行长(经理)、副行长(副经理)。
(四)各地分行管理岗位人员
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主任助理)。
辖属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主任助理)。
支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经理、副经理。
(五)其他
总行工会主席、工会副主席、团委书记;分支机构专职的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支部书记、党支部副书记、工会主席、工会副主席等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管理事项
本办法用于规范管理岗位人员的职数、任职条件与资格、选拔任用、履职内容、考核激励、培养锻炼、监督约束和退出等事项。
第四条 基本原则
管理岗位人员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分级管理原则。
第五条 管理权限
在总行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管理权限划分如下:
(一)总行部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主任助理),总行部门二级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区域管理总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由总行党委直接管理。
(二)上海地区区级支行主要负责人,由总行党委负责管理职务任免等事项,由所在单位负责考核评价等事项。
(三)总行部门二级部总经理助理(主任助理)和部门内设机构高级经理、高级副经理、高级经理助理,由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职务任免事项,由所在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培训培养和考核评价等事项。
(四)其他管理岗位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
第二章 职数管理
第六条 一般原则
管理岗位人员的职数配备应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由总行集中统一管理,按照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发展战略、经营规模以及监管要求等设置,并形成科学有效的职数管理规范。
第七条 职数配备
(一)总行部门领导职数配备一般为一正二副(含助理,下同);下设二级部门、条线管理幅度较广、部门人数较多或因人才培养需要的,可增设副职或助理,原则上不超过一正四副。
(二)总行部门内设机构原则上配备高级经理、高级副经理或高级经理助理一名;内设机构在岗人数15人以上的,根据工作需要,可增配管理岗位人员一名。
(三)总行营业部、区域管理总部、分行领导班子职数配备一般为一正三副;经营规模较大、辖属分支行较多或因人才培养需要的,可视情况增设副职或助理,原则上不超过一正四副。总行营业部、区域管理总部、分支行其他管理岗位人员职数配备另行规定。
第三章 任职条件与资格
第八条 基本条件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操守。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综合素质良好。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沟通协调能力。
(五)事业心和责任感强,作风正派,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六)遵纪守法,廉洁从业,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无违纪违规问题。
(七)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第九条 任职资格
(一)提任正职的,应当为同层级副职或相当职务,且任职满两年;提任副职的,应当为同层级助理或相当职务,且任职满两年;提任助理的,应当为下一层级正职或相当职务,且任职满三年;首次提任管理岗位职务的,应具有金融或相关行业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需行业监管部门任职资格核准的,还应符合相关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条 破格提拔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总行党委破格提拔管理岗位人员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征求上级组织部门意见;总行营业部、区域管理总部、分行破格提拔管理岗位人员,在作出决定前应征求总行人力资源部的意见。
第十一条 越级提拔
管理岗位人员原则上应逐级提拔。总行党委越级提拔管理岗位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书面应报告上级组织部门;总行营业部、区域管理总部、分行越级提拔管理岗位人员,应书面报告总行人力资源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不得越两级提拔管理岗位人员。
第四章 选拔任用
第十二条 选拔方式
选拔管理岗位人员应当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程序、扩大民主、创新方式,确保选拔质量。充实调整领导班子成员,应有利于优化班子结构,注重年龄、专业、经历的协调和互补。选拔方式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或委托推荐等方式。
第十三条 组织选拔
组织选拔是指在单位内部经组织酝酿,采取民主推荐和考察方式选拔管理岗位人员。其中,选拔总行党委直管干部一般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酝酿沟通;
(二)通过民主推荐等方式提出建议人选;
(三)党委讨论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组织考察;
(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五)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六)党委讨论决定;
(七)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四条 公开招聘
公开招聘是指面向社会公布招聘岗位和资格条件,采取公开报名、面试答辩与外调考察相结合的方式选拔管理岗位人员。其中,招聘总行党委直管干部一般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经知识、能力、素质等方面的评审测试,提出建议人选;
(四)党委讨论确定考察对象;
(五)外调考察或以适当方式了解情况;
(六)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七)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八)党委讨论决定;
(九)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五条 竞聘上岗
竞聘上岗是指面向单位内部公布竞聘岗位和资格条件,采取自愿报名、面试答辩与组织考察相结合的方式选拔管理岗位人员。其中,选拔总行党委直管干部一般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发布竞聘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经知识、能力、素质等方面的评审测试,提出建议人选;
(四)党委讨论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组织考察;
(五)组织考察;
(六)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七)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八)党委讨论决定;
(九)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六条 委托推荐
委托推荐是指通过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或业内专家推荐的方式选聘管理岗位人员。参照公开招聘的有关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 试用期
对通过公开招聘方式任用的管理岗位人员,可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半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免去试用职务,另行安排适当工作。
第十八条 记实制度
对管理岗位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和选任工作过程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记录并保存相关材料。
第五章 履职内容
第十九条 一般原则
管理岗位人员应紧紧围绕全行发展战略和目标,坚决贯彻执行上级的决策部署,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尽职尽责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
第二十条 主要履职内容
总行部门领导和经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领导班子成员)应坚持集体领导、分工负责。主要负责人应主动承担统揽全局、把握方向、带好班子的职责,主动承担重点和难点工作,同时充分发挥其他班子成员的积极性,创新管理机制,破解发展难题,实现工作目标。
领导班子成员主要履职内容为:
(一)参与议事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参与本级领导班子决策事项的讨论、研究和表决,正确行使职权,真实表达个人意见,决议形成后要坚决执行班子决议。
(二)组织经营管理。根据工作分工,带领本单位或分管条线干部员工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实现经营目标,完成各项管理任务。
(三)抓好队伍建设。负责本单位或分管条线的组织建设,提升干部员工的能力素质,培育适应我行发展要求的干部员工队伍。
(四)解决关键问题。根据经营形势和管理目标,善于突出重点、抓住关键,针对重点和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并持续组织推进、解决问题。
(五)实行民主管理。严格执行党委民主生活会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沟通和思想交流,真诚友善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正确认识个人存在的不足与问题,并认真进行整改。
(六)加强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规定,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和公务活动相关规定。
(七)强化协作配合。根据总行党委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合理确定工作分工,并建立健全A、B角工作机制,形成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工作局面。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考核激励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
管理岗位人员年度考核应坚持市场和员工群众认可、注重实绩的原则,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年度考核办法组织实施。一般在每年末进行,考核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二条 考核内容与方式
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考核期内工作业绩和综合素质等方面,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方案由人力资源部门牵头制定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工作程序
总行部门、区域管理总部、分行助理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考核评价工作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考核准备。原则上每年初制定考核方案,确定各项考核指标的具体内容、评价要点、评价标准和权重占比等,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每年末考核工作开始前,由总行人力资源部制定考核实施方案并做好统筹协调;考核对象结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撰写述职报告。
(二)开展多维度评价。
1、民主评议。各单位召开述职评议会,听取考核对象述职,并进行评议。
2、对总行部门评议。总行部门之间互相评议,并由经营单位评议总行部门。
3、总行领导评议。行领导及高管人员评议考核对象。
(三)个别谈话。考核过程中,一般应通过个别谈话的方式了解班子建设状况和管理岗位人员履行职责、素质能力、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
(四)撰写考核材料。应根据民主评议结果,结合述职、个别谈话和日常了解掌握的情况,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撰写考核材料。
(五)评定考核结果。根据关键绩效指标(KPI)考核结果、多维度评价结果和年度考核材料,由总行人力资源部对考核对象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年度考核结果建议,经总行党委审定后,形成年度考核结果。
(六)考核反馈。由总行分管(联系)领导向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反馈班子成员考核结果,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向班子其他成员反馈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及其运用
年度考核结果由高至低分为A、B、C、D、E五个等级。
考核结果应作为管理岗位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薪酬激励
管理岗位人员的薪酬激励,以岗位职责和考核评价为基础,薪酬水平与经营管理实绩相挂钩,科学有效激励与审慎风险管理相统一,充分发挥薪酬在经营管理中的导向作用,促进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第七章 培养锻炼
第二十六条 培养规划
按照我行战略对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的要求,遵循干部成长规律,结合组织需要和个人实际,制定管理岗位人员培养锻炼规划,加强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并实行分层分类培养。
第二十七条 培训方式
管理岗位人员培训可采取组织调训与自主培训、脱产培训与在职培训、行内培训与行外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培训内容
以提升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为目标,对管理岗位人员开展政策方针和基本理论、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专业知识等内容的培训,促进提高政治素质、道德修养和战略规划、科学决策、经营管理、风险防范等能力;兼任党群工作职务的,还应注重学习党的理论和知识,培养党务工作和群众工作能力。
第二十九条 实践锻炼
根据人才培养要求和工作需要,加强管理岗位人员,特别是任职经历相对单一的年轻干部的实践锻炼。通过见习挂职、交流任职、参与重大项目、处理复杂问题等方式,促进管理岗位人员在实施经营管理过程中提升破解难题、创新发展的本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提升应对挑战、勇于争先的本领,在复杂的经营环境中提升把控风险、统筹管理的本领。
第三十条 后评价管理
完善管理岗位人员培训培养后评价机制,建立培养锻炼档案,记录个人的培养锻炼计划、职业成长经历、培训锻炼、考核奖惩等情况,为研究干部成长规律和选拔任用提供依据。
第八章 监督约束
第三十一条 监督形式
监督约束应坚持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的原则,可通过考核评价、教育谈话、群众评议、民主生活会、巡视检查、选任考察、个人有关事项请示与报告、责任审计、信访核查、责任追究等形式进行。
管理岗位人员中的中共党员,要严格执行党内制度和有关规定,做到自律、自严、自警、自省,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廉洁从业
管理岗位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内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合规经营、廉洁从业,遵纪守法,率先垂范。
第三十三条 请示报告制度
管理岗位人员应自觉遵守个人有关事项请示报告相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三十四条 回避制度
管理岗位人员应自觉遵守我行员工亲属回避的有关规定。
第九章 退出机制
第三十五条 退出方式
建立健全管理岗位人员退出机制,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退出方式主要包括免职、辞职、退出管理岗位和退休等。
第三十六条 免职
管理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组织程序后,可予以免职:
(一)考核结果为E、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D或年度考核民主评议结果中“不称职”得票率过高的;
(二)因严重违纪违法被追究责任的;
(三)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界限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三十七条 辞职
管理岗位人员辞去所担任职务的形式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自愿辞职是指管理岗位人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引咎辞职是指管理岗位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案件负有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管理岗位人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职,本人未提出辞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第三十八条 退出管理岗位
距离退休年龄不满一定期限的管理岗位人员,一般安排退出管理岗位序列,调整至相同职等业务管理类专业技术岗位。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贯彻实施
总行营业部、各区域管理总部、各分行应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干部管理权限和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原《上海银行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上海银行人〔2001〕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