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管理岗位人员引咎辞职暂行规定
【拟稿部门】 总行人力资源部
【审议机构】 中共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2012年第24次会议
【审议日期】 2012年12月5日
【签发日期】 2013年2月1日
【发布文号】 上银人〔2013〕43号
【印发日期】 2013年2月4日
【生效日期】 2013年3月1日
【备案批准】 否
【规章层级】 具体规章
【汇编定位】 人力资源-干部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行管理岗位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引导管理岗位人员增强责任意识,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6〕50号)和《上海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规定(2011版)》(上海银行发〔2011〕14号)以及我行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银行员工内部等级管理办法(2013版)》(上银人〔2013〕1号)中规定的由我行党委管理的四职等及以下管理岗位人员。我行董事会聘任和管理的高管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总行党委和总行营业部、区域管理总部、分行党委及其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引咎辞职,是指我行相关管理岗位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我行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案件
负有主要领导(管理)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
负有主要领导(管理)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职务。
引咎辞职人员需要追究其他责任的,依照我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发生大额和性质严重案件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必须先行引咎辞职,视案件结果再行处理。
第五条 我行管理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资产损失或资产风险特别巨大,负面影响特别巨大,负主要责任的;
(二)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直接分管的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导致发生大额和性质严重案件,或负面影响特别巨大,负主要领导(管理)责任的;
(三)严重失职,连续或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管理)责任的;
(四)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负面影响特别巨大,负主要领导(管理)责任的;
(五)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
第六条 引咎辞职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申请。
(二)人力资源管理和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辞职原因等情况进行了解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其中涉及总行党委直管干部的,由总行纪委报总行党委研究决定。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规定,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并通知所在单位及本人。
(四)同意辞职后,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免职手续。
第七条 管理岗位人员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应当责令其辞职。被责令辞职的管理岗位人员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应当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第八条 被责令辞职的管理岗位人员不服从组织决定、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
第九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管理岗位人员,一年内不得重
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第十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管理岗位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业务专长等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合理安排适当岗位,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
第十一条 我行专业技术序列业务管理类岗位人员的引咎辞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