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管理岗位人员个人有关事项请示与报告实施办法(2013版)
【拟稿部门】总行人力资源部
【签发日期】2013年4月26日
【发布文号】上银人〔2013〕117号
【印发日期】2013年4月27日
【生效日期】2013年5月1日
【备案批准】否
【规章层级】操作规章
【汇编定位】人力资源-干部管理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对管理岗位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增强相关人员的组织纪律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做好个人有关事项的请示与报告工作,根据《上海市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0〕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部门、区域管理总部、分行班子成员,上海地区区级支行主要负责人等管理岗位人员(以下统称管理岗位人员)。
第三条 组织实施
管理岗位人员个人有关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由总行党委统一领导,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管理,总行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请示事项
管理岗位人员应事先请示下列事项:
(一)申办因私出国(境)护照(通行证)。应说明申办证件的名称。
(二)因私或随外单位组团出国(境)。应说明出国(境)事由、前往国家(地区)、起止日期、委托代办机构;若随外单位组团出国(境),还应说明支付费用单位。
(三)离岗。本实施办法所称离岗是指,工作日请假或法定节假日因私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城市。总行部门、区域管理总部、分行主要负责人离岗2天(含)以上,副职(或助理)及上海地区区级支行主要负责人离岗3天(含)以上的,应说明离岗事由、离岗起止日期。
第五条 报告事项
管理岗位人员应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婚姻变化情况。结(离)婚日期;配偶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办理机构。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因私出国(境)证件名称、号码、有效期及证件保管单位和部门。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情况。因私出国(境)事由、前往国家(地区)、起止日期和委托代办机构。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情况。子女姓名、与本人关系;子女配偶姓名、国籍(地区)、职业;婚姻登记地、结婚日期。
(五)子女与港、澳、台居民通婚情况。子女姓名、与本人关系;子女配偶姓名、职业;婚姻登记地、结婚日期。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移居者姓名、与本人关系;移居国家(地区)及城市、起始日期、事由及职业;是否获得外国国籍或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等。
(七)配偶、子女出国(境)留(求)学情况。留(求)学者姓名、与本人关系;留(求)学国家(地区)及城市、学校、起止日期、留(求)学类型。
(八)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情况。从业者姓名、与本人关系;单位及职务、单位性质、起始日期。
(九)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被追究人姓名、与本人关系;追究事由、刑事处罚类型、日期;司法机关名称。
(十)本人收入情况。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收入情况,主要包括:
1、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2、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3、其他收入。
(十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房产情况。现有房产地址、建筑面积、房产来源(包括分配、购买、继承等)、房屋产权性质、产权人姓名及需要说明的情况。其中:
1、本实施办法所称“房产”是指,管理岗位人员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共有人的住房、商铺、写字楼、厂房等;
2、本实施办法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管理岗位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下同)。
(十二)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情况。股票、基金应当填写账户中持有份额及资金余额;期货应当填写交易账户和结算账户中的期货合约内容及资金余额。
(十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情况。投资(注册)公司和企业的名称、所占份额、主营范围等。
(十四)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情况。投资(注册)公司和企业的名称、所占份额、主营范围等。
(十五)本人住宅地址与电话号码、移动电话号码变化情况。
(十六)本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请示、报告时限
管理岗位人员应按以下时限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一)管理岗位人员发生本实施办法第四条所列事项的,应在事项发生前5个工作日(其中,因私或随外单位组团出国或出境的,应在办理出国或出境手续前20个工作日)填写《上海银行管理岗位人员个人有关事项请示单》(以下简称请示单,见附件1-1),并按实施办法请示。
(二)管理岗位人员发生本实施办法第五条所列事项的,应在事后30日内填写《上海银行管理岗位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见附件1-2),并按规定报告。其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在特殊原因消除后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三)管理岗位人员应在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实施办法“报告内容”所列事项,填写《上海银行管理岗位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见附件1-3)。
(四)拟提职、提级的管理岗位人员应当在考察期间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填写《上海银行拟提任管理岗位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见附件1-4)。
第七条 请示管理权限
管理岗位人员请示个人有关事项的,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总行部门、区域管理总部、分行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请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总行人力资源部报总行分管(联系)领导、主要领导审批。
(二)总行部门、区域管理总部、分行副职(助理),上海地区区级支行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请示,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总行人力资源部备案。其中,下列事项报总行分管(联系)领导审批:
1、单次离岗6天(含)以上的;
2、单次离岗占用工作时间4天(含)以上的;
3、一年内累计离岗占用工作时间超过年休假天数的。
(三)管理岗位人员请示因私或随外单位出国(境)的,履行上述程序后,还须报总行党委书记审批。
第八条 报告管理权限
管理岗位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由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受理,并按以下权限审阅:
(一)总行部门、区域管理总部、分行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个别事项的,由总行人力资源部报总行分管(联系)领导、主要领导审阅。
(二)总行部门、区域管理总部、分行副职(或助理)上海区级区级支行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个别事项的,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后,报总行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九条 管理要求
(一)管理岗位人员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总行人力资源部应要求请示人、报告人限期补充或重新请示、报告。未按时报告的,总行人力资源部应督促其报告。
(二)管理岗位人员请示个人有关事项的,总行人力资源部应及时将组织审批意见告知请示人。请示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三)经审批(审阅)后的管理岗位人员请示、报告材料,由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存档。
(四)对管理岗位人员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应按有关规定予以保密。
第十条 材料查阅
总行人力资源部、监察室在进行干部监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履行纪检监察职责时需要查阅有关材料的,须经总行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一条 调查核实
总行人力资源部、监察室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管理岗位人员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经人力资源部、监察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
管理岗位人员应按照本实施办法如实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行人力资源部应会同监察室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请示、报告的;
(二)不如实请示、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审批意见办理的。
第十三条 解释部门
本实施办法由总行人力资源部、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参照实施
总行营业部、区域管理总部、分行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要求,对辖内有关管理岗位人员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报总行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实施。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废止规章
自本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原《上海银行领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请示及报告若干规定》(上海银行人〔2007〕34号)、《关于转发上海市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暨做好我行2010年度领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集中报告工作的通知》(上海银行人〔2011〕3号)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人员国内因公出差和个人有关事项管理的通知》(上海银行发〔2011〕38号)中“对领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实行分层分类审批”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1-1、上海银行管理岗位人员个人有关事项请示单
1-2、上海银行管理岗位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单
1-3、上海银行管理岗位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1-4、上海银行拟提任管理岗位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