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员工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管理办法

【拟稿部门】 总行人力资源部

【审议机构】 上海银行三届四次职代会联席会议

【审议日期】 2013年11月25日

【签发日期】 2013年12月 12日

【发布文号】 上银发〔2013〕169号

【印发日期】 2013年12月12日

【生效日期】 2013年1月1日

【规章层级】 具体规章

【汇编定位】 人力资源—薪酬福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吸引和留住我行重要经营管理岗位人才并确保其切实履职、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充分发挥薪酬在激励机制和风险管控中的导向作用,促进全行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银监发〔2010〕1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指绩效薪酬,是指我行支付给员工的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的绩效奖金(含奖励性工资)、战略性业务奖励和其他专项奖励。

本办法所指延期支付,是指我行根据风险控制要求,对员工绩效薪酬的一定比例不当期发放而是延后兑现。

第三条 原则

我行员工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激励与绩效考核结果相挂钩;

(二)薪酬支付与风险持续时期相匹配;

(三)即期奖励与延期激励约束相结合。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各部门、各区域管理总部、各分行的领导班子成员(包括正职、副职和助理)和上海地区区级支行主要负责人。

第二章 兑现方式

第五条 延期支付的比例及兑现

支付对象年度绩效薪酬的20%采取延期支付方式,延期支付期限为三年,在第四年年初兑现。

为实现平稳过渡,本办法实施第一年按年度绩效薪酬的10%延期支付,第二年按年度绩效薪酬的15%延期支付,自第三年起按年度绩效薪酬的20%延期支付。

涉及职务变动的,根据任命时间按月分段计算。

第三章 延期支付的扣罚

第六条 扣回规定

支付对象因个人原因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在职期间因违法违纪对我行造成重大声誉影响或经济损失被开除或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尚未兑现的全额延期支付薪酬不再发放。

第七条 扣减规定

支付对象受行内警告、记过、记大过纪律处分的,原则上分别按尚未兑现延期支付薪酬余额的10%、20%、30%计算扣减额,并在最近一年度应兑现延期支付薪酬内进行相应扣减,不足部分在次年应兑现额中扣足。

支付对象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情况的,其延期支付薪酬扣减标准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问责处罚方案报总行问责督查委员会审核后,报总行党委会审定。

第八条 暂缓兑现规定

支付对象在延期支付薪酬兑现时有尚未明确的经营管理责任的,其尚未兑现的延期支付薪酬暂缓发放,俟责任明确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 管理机构

总行各部门、各区域管理总部、各分行领导班子成员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的日常管理和分配由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

上海地区区级支行主要负责人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的日常管理和分配由各经营单位负责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经营单位管理

总行营业部、各区域管理总部、各分行应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对辖属客户经理、信贷审批人员、其他管理岗位及重要岗位员工制定相应的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总行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实施。

第十一条 总行部门管理

金融市场部、信用卡中心等承担经营职能的总行部门应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对金融市场交易员、相关营销岗位、风险管理岗位及其他重要岗位员工制定相应的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总行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实施。

第十二条 制订和解释

本办法由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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